监控实拍临朐非机动车闯红灯酿事故!谁说非机动车不会负全责?
2018-07-30 14:46:56
红绿灯是保障交通秩序,大家安全出行的重要设施,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仅仅是对机动车而言,更是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一种制约。但是,在生活中依然有些人在冒险闯红灯,而在您选择闯红灯的瞬间危险也就伴随而来,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自己和家人极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对他人的不负责!还有,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识里存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非机动车属于‘弱势全体’,不会被判全责”的思想,如果再有这种意识,那就大错特错了!
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几个非机动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而负全责的典型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警醒。
案例一
时间:2017年04月22日 09时20分
地点:临朐龙泉路与朐山路路口
2017年04月22日09时20分,夏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临朐朐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朐龙泉路与朐山路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口时,与沿龙泉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V6003M号小型轿车相碰撞,致夏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夏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确定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二
时间:2016年10月11日06时50分许
地点:临朐县龙泉路与兴隆路路口
2016年10月11日06时50分许,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临朐县龙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隆路路口闯红灯通过时,与沿兴隆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郭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
时间:2017年11月07日17时31分许
地点:临朐县民主路与顺河路交叉路口处
2017年11月07日17时31分许,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民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闯红灯时,与沿顺河路由西向东武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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