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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朐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4-12-31 18:24:02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现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朐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条例(修正案)》规定,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

北侧界线自北环路与龙泉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向东至东泰路;

(二)东侧界线

东侧界线自东泰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泰路向南至南环路;

(三)南侧界线

南侧界线自南环路与东泰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向西至站前路;

(四)西侧界线

西侧(西北侧)界线自站前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站前路向北至华特路,沿华特路向东至龙泉路,沿龙泉路向北至北环路。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临朐县公安局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审  核 | 刘   栋

文  稿 | 高晓蓓  

编   辑 | 王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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