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2020-11-18 23:11:51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公布如下:
三、禁燃区内除供热规划范围内上大压小的集中供热锅炉外,禁止新、改、扩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未按期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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