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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2019-11-21 20:44:04
  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未经法定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开采。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取得矿产开采、营业执照、立项、环保、用地、安全生产等手续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自行关停。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加工、销售、收购、运输、存储矿产资源,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开采提供场地、交通、水电、设备等便利条件,严禁将耕地、林地等私自改变用途转让或出租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
  五、对阻挠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矿产资源非法经营活动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级组织人员,由县纪委县监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没收其专门用于非法开采、运输设备等,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群众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153397。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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