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为坚决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安全,现就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和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祭祀用火;
(三)燃放孔明灯、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携带、使用火种及易燃物品;
(六)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
(七)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管理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严禁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中小学生进入林区,其监护人、学生家长和教师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勘察、施工、祭祀、庙会等活动,必须经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六、清明期间严禁在墓地、坟头等焚香烧纸、燃放鞭炮,提倡鲜花代替香纸,严防火灾事故。
七、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10、119、3212001、321219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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