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物价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醒函
2015-09-18 19:39:00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15年中秋、国庆节日即将来临,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环境,特对我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中秋、国庆节日期间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作出如下提醒: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在节日期间,特别是开展促销活动中,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先提高价格后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不允许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销售商品和提供价格服务必须使用临朐县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价目表,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标价签。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等客运单位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愿购买保险,严禁强制搭售保险,严禁趁节日之机搭车乱收费。
五、各旅行社、旅游景点和景区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各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不得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擅自缩短旅游时间、遗漏旅游景区、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不得随意更改合同中的价格约定。各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临朐形象。
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接到《提醒函》后,各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检查巡查,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八、物价部门已经成立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领导小组,节日期间将增加检查巡查频次,采取明察暗访、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等多种形 式,进行市场价格监管。希望广大经营者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节日价格环境。(价格举报电话12358)。
2015年9月16日
2015年中秋、国庆节日即将来临,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环境,特对我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中秋、国庆节日期间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作出如下提醒: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在节日期间,特别是开展促销活动中,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先提高价格后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不允许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销售商品和提供价格服务必须使用临朐县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价目表,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标价签。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等客运单位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愿购买保险,严禁强制搭售保险,严禁趁节日之机搭车乱收费。
五、各旅行社、旅游景点和景区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各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不得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擅自缩短旅游时间、遗漏旅游景区、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不得随意更改合同中的价格约定。各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临朐形象。
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接到《提醒函》后,各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检查巡查,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八、物价部门已经成立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领导小组,节日期间将增加检查巡查频次,采取明察暗访、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等多种形 式,进行市场价格监管。希望广大经营者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节日价格环境。(价格举报电话12358)。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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